陕西安康汉滨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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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年度)未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接受监督检查,已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现依据相关规定,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序号名称序号名称*汉滨区摄影家协会*汉滨区诗词楹联学会*汉滨区秋之韵艺术团*安康市汉滨区甬金技术学校*汉滨区老城办状圆堂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汉滨区江北办星希望幼儿园*汉滨区新城办新铺社区老年协会*汉滨区江北办爆米花英语培训中心*汉滨区新城办爱舞社音乐培训学校上述社会组织在当面送达和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无法取得联系,现予以公告,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持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汉滨区民政局提出书面陈述(答辩)意见、申请听证,或者到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股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电话:****-*******地址:安康市汉滨区陵园路**号汉滨区民政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