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皖宝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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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赔偿义务人:******石灰分公司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号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号中环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赔偿义务人:******石灰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陈志生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号)、《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环偿领办〔****〕*号)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长江海事局和池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池州段)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年*月**日前,运销分公司物流团队码头要认真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JTS/T ***-****)配置船舶垃圾接收设施,采取固定或移动接收设施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年*月**日,******石灰分公司码头委托池州市先宏******对码头配置安装靠港船舶生活污水和油污水接收设施。
****年*月**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长江池州段货船直排生活污水、随意倾倒垃圾问题突出,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弄虚作假。调查人员随机抽查发现,航龙之星货船实际未向******石灰分公司码头转交生活污水,该码头工作人员没有登船检查,仅是通过虚假连接管道和岸边摆拍照片方式,就在“船E行”系统上报确认船舶污水已接收完成。该码头存在虚假接收船舶生活污水致生活污水违法排放的事实。
****年*月**日,专家组前往******石灰分公司码头进行现场踏勘,并向委托方及企业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通过调查了解到,****年*月**日,******石灰分公司码头配置安装靠港船舶生活污水和油污水接收设施,为靠泊船舶提供免费接收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和油污水服务。船舶可使用“船E行”手机APP扫描储存装置上的二维码生成海事部门认可的接受单证。****年*月**日,执法人员对该码头随机抽查发现,航龙之星货船实际未向该码头转交生活污水,该码头工作人员没有登船检查、仅是通过虚假连接管道和岸边摆拍照片方式,就在“船E行”系统上报确认船舶污水已接收完成。该码头存在虚假接收船舶生活污水致船舶生活污水违法排放的事实。
****年**月**日,******成立整改小组,针对该码头在接收作业船舶生活污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环保责任意识;(*)完善船舶生活垃圾设施;(*)修改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操作规程;(*)在船舶污水接收箱增设流量计、逆止阀等设施;(*)在醒目位置悬挂船舶污染物公告牌;(*)在趸船区域新增*个摄像头;(*)对相关人员问责处理。目前该码头已完成整改措施。
(二)相关证据
*.池州高新区环保局《关于******石灰分公司码头整改通知书》;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俊杰,******码头当班班长,****年*月**日)。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年*月**日,执法人员对该码头随机抽查发现,航龙之星货船实际未向该码头转交生活污水,该码头工作人员没有登船检查、仅是通过虚假连接管道和岸边摆拍照片方式,就在“船E行”系统上报确认船舶污水已接收完成。该码头存在虚假接收船舶生活污水致船舶生活污水违法排放的事实。本案件船舶生活污水严禁直接排放,环境基线为*。因此,******石灰分公司码头虚假接收船舶生活污水致船舶生活污水违法排放造成环境损害。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部分:总纲》(GB T *****.*-****),“生态环境损害确定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a) 评估区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海水中特征污染物浓度或相关理化指标超过基线”。******石灰分公司码头虚假接收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水环境直接损害。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共同委托******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陈卓(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赵婕*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了《******石灰分公司码头虚假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意见》,鉴定评估结论如下:
******石灰分公司码头虚假接收船舶生活污水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元,损害评估费用****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池赔偿函字〔****〕*号),征询乙方赔偿意愿。****年**月**日,乙方同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元(大写:壹仟捌佰零陆元整),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号中环大厦***室,联系方式:****-*******)。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鉴定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 元(大写:玖仟元整)至指定账户。
四、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委托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皖宝码头).pdf【*.**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