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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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撤处罚〔****〕*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MWTTN*W 住所(住址):芜湖市镜湖区汇金广场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跃 ****年*月**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自己丢失过的身份证被你(单位)冒用,******法定代表人、股东,本人并不知情,申请撤销冒用登记。经现场核查,你(单位)无法联系,调阅公司登记原始档案,登记页使用的身份证均为已挂失作******注册地址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汇金广场B***现场检查确认,未发现你(单位)在注册地经营。你(单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年*月**日我局对举报人的询问以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得知,其****年**月遗失过身份证,并于****年**月**日补办,过期的身份证在****年*******。通过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金瑞司鉴[****]文鉴字第**号)鉴定意见: *、JC*(授权委托书)签名字迹与YB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JC*(法定代表人信息)签名字迹与YB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我局于****年*月**日对当事人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未收到任何异议。****年*月*日,我局分别向镜湖区地方金融管理局、镜湖区公安分局、镜湖区税务局、镜湖区人社局、镜湖区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发出征询意见函,均无异议。****年*月*日,******股东、委托代理人、芜湖市镜湖区汇金广场B***房东发出询问通知书,均无有效反馈。 经查,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于****年*月*日利用他人丢******登记,干扰了市场秩序,对他人工作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我局认定你(单位)构成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举报人的情况说明*份,证明案件来源; *、举报人的询问笔录*份,证明举报人身份证被冒用的事实; *、举报人的现用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其丢失的身份证已作废的事实; *、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份,证明你(单位)未在登记住所经营; *、你(单位)企业基本信息、异常名录信息各*份,证明你(单位)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你(单位)原始登记档案复印件*份,证明你(单位)******档案材料; *、《司法鉴定意见书》*份,证明你(单位)******登记的事实; *、关于你(单位)冒名登记的情况公示*份和公示截图*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 *.******设立登记的征询意见函和易政网信息发布截图各*份,证明我局向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征询了意见,上述部门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房东询问笔录*份,证明租房合同为虚假的事实;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年**月**日,我局依法在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了“镜市监撤听告字〔****〕*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登记的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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