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文山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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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文山砚山机场运行安全,根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州交通运输局草拟形成了《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开征求建议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二、公开征求建议方式
网站:文山州人民政府网
网址:http://***.******.***.cn/
三、反馈建议方式
(一)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qq.com邮箱;
(二)邮寄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文山市开化中路***号文山州交通运输局民航科;
(三)联系人及电话:柏朝金,****—*******。附件: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山州交通运输局
****年*月**日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机场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砚山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相关技术规范及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文山砚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包含净空保护区障碍物限制面。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公里、跑道端外**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净空保护区障碍物限制面为以机场跑道中线为中心,六公里半径范围及跑道两端(进近、起飞爬升)**公里范围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文山砚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设置为:以机场跑道南北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千米为半径的圆弧及*个圆弧相切而围成的平行于机场跑道内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 文山州人民政府领导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止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并消除障碍物及设施设备。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负责文山砚山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在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由州级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下发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的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
(一)发展改革局:负责督促能源项目实施部门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基础设施项目前完善机场行业意见征求手续,并协调做好净空保护区内超高基础设施的整改落实。
(二)工信商务局:协助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机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督促业主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前,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意见,负责排查无线电干扰源和查处违规行为。
(二)教育体育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动力伞、滑翔伞低空飞行等空中体育竞技活动的监管,管理信鸽社团组织以及相关的空中体育活动,并加强与民航飞行管制部门和相关机场的协调沟通。
(三)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利用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低慢小”飞行器扰乱机场秩序行为;依法严肃处置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负责违法违规飞行器落地后的秩序维护和现场处置工作,依法查处阻碍民航主管部门执行公务行为;依法查处净空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有关部门提供的机场保护规划纳入县(市)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督促涉及净空保护区内实施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到机场征求拟建项目的行业意见,并进行复核;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行为。
(五)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影响飞行安全的工业企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大气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在建工程施工监管及建筑施工塔吊障碍灯安装开启,确保工程建设与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七)农业农村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农业类超高农作物的处置管理和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房管控。
(八)市场监管局:加强和规范市(县)域内无人机生产销售的督管工作,要求企业在销售无人机时必须附有明确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指示,严肃查处非法销售无人机的行为。
(九)广播电视局:负责对机场周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使用频率的行政审批初审管理,协助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干扰民航专用频率“黑广播”的查处工作。
(十)林草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高林木的处置。
(十一)气象局:负责对升放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十二)城乡综合执法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七条 文山砚山机场是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实施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净空区域保护图、电磁环境保护图和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及参考高度图报文山市人民政府和砚山县人民政府进行备案,负责组织开展联合净空和电磁环境巡查。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保护
第一节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依据和程序
第八条 凡涉及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各县(市)政府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要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号)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向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报审资料,文山砚山机场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一)自然资源局负责所辖净空区域内工厂、房屋等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
(二)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所辖净空区域内输电线塔、风力发电等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
(三)工信商务局负责协助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所辖净空区域内通信铁塔、广播信号塔等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
(四)气象局负责所辖净空区域内气象雷达站等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
第九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净空申报审核∶
(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标高****.*米(**国家高程)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低于机场标高****.*米(**国家高程)、但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有影响的。
第十条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第十一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公里、跑道端外**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净空申报审核;
(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米(含)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第十二条 在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公里、跑道端外**公里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二)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疗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钻井平台等设施设备的;
第十三条 属于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市)职能部门向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具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要求由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要求由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
(五)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干扰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等)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可能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由可进行电磁环境及无线电台(站)信号分析评估的专业机构编制)。
(六)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四份)。
第十四条 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原则上在正式接收净空审核材料后的**个工作日内出具净空审核意见,并抄送文山砚山机场。
第十五条 文山砚山机场在收到建设项目审核意见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核实建设项目的竣工高度和设置的障碍物标志、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三)按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或民航云南监管局的审核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职能部门在接收到建设项目审核意见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审核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依据;
(二)跟踪掌握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三)以审核意见作为建设项目验收的相关依据。
第二节 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影响的责任主体为净空保护区内的属地人民政府。文山砚山机场协助政府部门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
第十八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与文山砚山机场的联合巡查组对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联合巡查由属地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机场负责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况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机场负责立即报告超高障碍物所在区域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三)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要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四)机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要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五)障碍物所在区域的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和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县(市)人民政府和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由各县(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文山砚山机场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县(市)人民政府和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前二项工作要求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小时内完成。
第十九条 完成拆降的项目,由政府相关部门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文山砚山机场备案。
第二十条 巡视检查中,发现原有障碍物的标志不清晰或者失效时,机场负责立即通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产权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将整改情况抄送文山机场,并于次季度巡查中由联合巡查组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净空区域内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三节升空物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驾驶飞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孔明灯等高升空飘物。
关于升空物体,在得到相关部门批复后,需向文山机场报备,合理管控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施放焰火、孔明灯,或经区域所在县(市)政府批准组织重大庆典、电视转播、警务、应急救援、引航等方面的飞行活动,需在文山砚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或对民航飞行任务有影响的,举办单位或放飞单位应提前**个工作日向文山砚山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文山砚山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无人机升空活动、作业或航拍,需持军方同意使用空域进行作业的批复,与文山砚山机场签署管控协议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五条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对升放的气象科研试验高空气球、无人驾驶气球、系留气球等,应当对升放时间、地点、高度等内容与文山砚山机场进行通报并协商,合理管控,确保飞行安全。当确需开展气象探测和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活动时,按相关程序上报昆明空管分局统一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城内施放系留气球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
(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米以外能见;在夜间使用时,应在系留气球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机场批准的高度。
第二十七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文山砚山机场报告(***********),并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二十八条 使用无人机人员,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第三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用频、设台行为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十条 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VHF对空台(机场塔台)
*.以机场VHF对空台为中心,半径***米内不得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半径*****米以内不得设置*KW及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半径****米以内不得设置*KW以下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
*.半径***米以内不得修建电气化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
*.半径***米内不得架设***KV高压输电线;半径***米内不得架设***-***KV高压输电线;半径***米内不得架设***KV高压输电线。
(二)下滑信标台(跑道北端)
*.下滑天线前,左右各宽***米,长***米范围为A区,A区的场地状况不得有改变,不得有高于*.*m的农作物和杂草,不得有建筑物、道路、金属栅栏和架空金属线缆;
*.A区向前延伸***米的范围为B区,在此区域内,不得有高于**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以天线为中心,***米内不得有铁路、公路。
(三)航向信标台(跑道南端)
*.航向天线前,左右各宽**米,长***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金属拉线、栅栏和其他建筑物;
*.以天线为中心,***米范围内不得有铁路和公路;
*.在航向信标台天线前向±**°、距离天线阵****米的区域内,不得有高于**米的建筑物、高压输电线等大型反射物体存在。
(四)全向信标台
*.以全向信标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m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任何障碍物;半径***m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公路、建筑物、堤坝、山丘等障碍物;半径***m—***m的树木相对于基准面乖直张角不应超出*.*°,水平张角不应超出*;半径***m—***m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水平张角不应超出**;半径***m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铁路;半径***m以外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
*.以全向信标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m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半径***m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
*.在全向信标台信号覆盖区内,对调频广播干扰的防护率为**dB,对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干扰的防护率为**dB,对其他各种有源干扰的防护率为**dB。
(五)测距仪台
*.DME(盲降下滑台)与盲降下滑台配置在一起,其对场地的要求与盲降下滑台相同,场地要求同(二)。
*.DME(全向信标台)与全向信标台配置在一起,其对场地的要求与全向信标台相同,场地要求同(四)。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设置的各类无线电台(站),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以及《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要求,不得对民航各类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二条 文山市人民政府、砚山县人民政府、文山砚山机场要加大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有针对性宣传介绍一些典型飞行事故案例,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机场净空保护和飞行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民航飞行环境。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年,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