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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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琪令******等***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年*月*日执法人员在对银湖中路**号天香商务楼的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天香商务楼*、*、*楼没有附件名单中所列的芜湖市琪令******等***户企业。 经查,当事人于****年*月至*月间通过政务服务网向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办理了注册登记。****年*月*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登记的住所天香商务楼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天香商务楼 *、*、*楼未能找到名单所列***户公司。天香商务楼产权人也未与芜湖市琪令******等***户公司签订过租赁协议。****年*月**日我局通过易政网、邮寄登记等方式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镜湖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就撤销上述***户公司登记征询意见,截止**月**日未收到相关部门的异议反馈。 上述***家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与事实相违背,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承诺书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以提交虚假******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撤销芜湖市琪令******等***户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撤销登记名单.xls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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