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鹿嘉城水果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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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鹿嘉城水果店*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我市有*批次食品不合格,是标称宁乡鹿嘉城水果店经营的国产香蕉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我局对宁乡鹿嘉城水果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经营不合格国产香蕉,限期进行整改。经检查,经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于****年**月**日,以*.*元/公斤的价格从湖南******配送国产香蕉*公斤,货款共计**.*元。购进后以以*.**元/公斤卖出*.***公斤;以*.**元/公斤卖出*.***公斤;以*.**元/公斤卖出*.***公斤;以*.*元/公斤卖出*.*公斤;以*.**元/公斤卖出*.***公斤,以*.**元/公斤抽、备样*.***公斤,其余*.***公斤在销售过程中已损耗。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积极实施食品召回,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五)项。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相关文档:相关文章-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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