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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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采购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不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各预算主管部门如有需要,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将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能统一采购的项目确定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书面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备案材料应包含采购品目、采购方式、资金预算、内部使用范围、拟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频率等项目基本情况。 二、分散采购管理 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万元(含);市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万元(含)。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采购人不得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 三、公开招标管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市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万元(含)。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申请批准。 四、工程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项目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并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使用招标文件范本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由财政部门监管。 五、加强组织实施工作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依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或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细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通过批量、联合、协议、定点、网上超市等方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发挥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市属非在市区预算单位、垂管预算单位所属非在市区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经其市级主管预算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可实行属地管理。六、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认真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健全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完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优化集中采购管理,推进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平。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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