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扶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10号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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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马永茂? ? ?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地? 址:?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大塘村X屯X号?经查明,你违法事实如下:在扶绥县实施《崇左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期间,你于****年*月**日**时,为了便于耕种在扶绥县新宁镇大塘村新村屯那里(地名)露天焚烧秸秆,焚烧面积约为**亩。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造成烟尘污染,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执法图片;*、《崇左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费书》,并到广西扶绥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副本送我局);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