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遗失补发声明(郑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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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常辉,因保管不善,不慎将坐落于湖北省来凤县大河镇碧泥湖安置点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鄂(****)来凤县不动产权第*******号)遗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上述遗失的证件作废,并申请补发不动产证书。特此声明!声明人:郑常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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