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俞富萍、王庆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公 告(2023)皖1102民初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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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皖****民初**号 俞富萍、王庆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与被告俞富萍、王庆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日下午**时**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二O二三年二月二日承办人:杨妺 邮寄地址:安徽滁州市濠河路***号琅琊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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