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关于对江苏鑫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年资源化利用废渣80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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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境局窗口镇环审〔****〕*号   关于对******废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年资源化利用废渣**万吨)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公司报送的《******废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年资源化利用废渣**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薛村工业园,建设封闭厂房,建设烧结砖生产线*条,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使用工程渣土、煤矸石、污泥作为原料,年资源化利用废渣**万吨,形成年产烧结空心砖**万m*及烧结保温砌块**万m*的生产能力。项目使用的污泥、建筑渣土均为一般固体废物,不得使用危险废物,不得使用污染地块渣土和修复管控地块渣土。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设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检验室清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检验室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一同经絮凝沉淀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中表*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搅拌工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丹徒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表*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原辅料制备废气(投料、破碎、粉碎、筛分等)、焙烧废气及污泥储存过程产生的恶臭废气,原辅料制备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焙烧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后经“低氮燃烧+SNCR+双碱法脱硫除尘装置+湿式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泥储存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密闭负压收集后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原辅料制备废气中的颗粒物和焙烧废气中的氯化氢、二噁英类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标准限值;焙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排放限值,恶臭废气中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排放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及修改清单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吨,悬浮物≤*.***/*.***吨,氨氮≤*.***/*.***吨,总磷≤*.***/*.****吨,总氮≤*.***/*.***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吨、二氧化硫≤**.****吨、氮氧化物≤**.****吨,氯化氢≤*.**吨,二噁英≤*.****gTEQ、氟化物≤*.****吨、硫化氢≤*.****吨、氨≤**.****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吨,硫化氢≤*.****吨,氨≤*.****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抄送: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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