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原告彭事洋与被告樊军永、刘光才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公告(2023)皖1102民初380号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皖****民初***号
樊军永、刘光才:
本院受理原告彭事洋与被告樊军永、刘光才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