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XX农庄未对销售的产品明码标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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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月某农庄接受市监局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农庄货架上摆放着酒水、零食等各种商品,商品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未对销售的产品明码标价的行为。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未对销售的产品明码标价的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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