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凤凰路支行与被告王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公告(2023)皖1102民初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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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皖****民初***号 王静: 本院******滁州凤凰路支行与被告王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 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和**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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