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西乡县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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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安阳(身份证号******************):
你未经行政许可,于****年*月*日开始,擅自在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坪村五组开采花岗岩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自然资罚字[****]**号),并于*月*日向你送达。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未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向西乡县人民政府或汉中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催告,限你在本催告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没收你违法开采花岗岩矿销售收入*****.**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元,共计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期满,即视为送达,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西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秀军 任敏
电 话:****-*******
地 址:西乡县金牛路***号
 
 
                  西乡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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