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3年第一期)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一、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年**月**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店内待售的长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倍硫磷”含量检测结果为*.**mg/kg(标准指标为≤*.**mg/kg),上述批次的长豆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年**月**日监督抽检中福******店内待售的长豆(抽样单编号:NCP***************** ;检验报告:ZFJC****C*******)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长豆”;*.现场未发现“倍硫磷”相关化学品及农药;*.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长豆”的供货商资质、购进凭证、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账。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年**月**日,当事人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长豆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长豆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长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长豆”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长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长豆”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年**月*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永春车站店店内待售的长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倍硫磷”含量检测结果为*.**mg/kg(标准指标为≤*.**mg/kg),上述批次的长豆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年**月*日监督抽检中福******店内待售的长豆(抽样单编号:NCP***************** ;检验报告:ZFJC****C*******)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长豆”;*.现场未发现“倍硫磷”相关化学品及农药;*.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长豆”的供货商资质、购进凭证、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账。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年**月**日,当事人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长豆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长豆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长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长豆”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长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长豆”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查不到的内容图片请点击网址查看http://***.******.***.cn/zwgk/tzgg/******/t********_*******.htm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