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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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年*月**日上午,周某驾驶普通货车从梅仙镇往余坪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梅仙镇东高村三岔路口进入S***线左转,恰逢甘某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沿S***线由南往北方向驶来,两车相撞,造成普通货车内驾乘人(周某、李某)二人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甘某负次要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后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甘某,******(******)赔偿相关损失。周某认为,******依法应对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元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入手,认真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元。二、甘某赔偿周某损失***元(已当庭兑付);三、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双方握手言和,一场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机动车主要密切注意道路安全,尤其是转弯路段。发生******和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姜博文、曾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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