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接种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号)要求,结合我省试行情况及成本测算情况,现就制定非免疫规划疫苗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运输费用。(一)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的,在接受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元/剂次。(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再分发至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重复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三)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二、预防接种服务费。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包括预防接种前健康状况询问、知情告知、注射、观察、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酒精、棉签等)、接种信息服务等。收费标准为**元/剂次。三、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预防接种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收费时,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款后,要及时支付给疫苗生产企业,以避免由于回款不及时造成企业断供的情况。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在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并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政府网站和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号)同时废止。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