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县顺鑫砖厂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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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泸县顺鑫砖厂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承办单位: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联系人: 李蕾电话:****-*******地址: 泸县玉蟾街道酒香大道*号泸县行政审批局**号窗口序号中文名称备注*行政相对人名称泸县顺鑫砖厂行政相对人代码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行政相对人代码_*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陈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泸县顺鑫砖厂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泸市环泸县建函〔****〕**号许可类别普通许可证书名称许可编号许可内容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泸县顺鑫砖厂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泸县顺鑫砖厂:你公司报送的《泸县顺鑫砖厂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泸县云锦镇骑龙村三社(经度***.******,纬度**.******),在原有厂区范围内,利用水基岩屑替代部分页岩制砖,新建堆场、彩钢棚、水基岩屑沉淀池等,并配套建设相关公辅设施及环保设施。原料调整后,项目生产能力不发生变化。项目禁止收集未经处理的钻井泥浆和油基岩屑。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中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类、淘汰类,为鼓励类,并经泸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备案(川投资备【****-******-**-**-******】JXQB-****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项目在原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实施,不新增用地。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初期雨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脱硫设施废水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水基岩屑规范存放于堆场,渗滤液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转运至就近的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所有废水严禁外排。(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区道路全硬化;原料堆场全密闭,强化喷淋降尘措施;制砖车间全封闭,生产时保持湿法降尘状态,破碎废气规范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设施处理后,引至不低于**米高排气筒(DA***)达标排放;隧道窑废气经石灰-石膏湿法脱硫设施处理后,引至不低于**米高排气筒(DA***)达标排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道路定时洒水,厂区出入口设置自动洗车机,进一步降低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合理布局,厂房封闭隔音,选用低噪声设备,产噪设备采用基础减振等措施降噪;加大厂区及道路绿化,控制运输车辆车速,厂内低速行驶,优化车辆进出线路和时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且不扰民。(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本项目部分原料为一般工业固废,严禁参杂危险废物,须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产品质量须达到相关行业标准;废机油规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合格砖破碎后回用,严禁外售或采用其他途径处置;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脱硫石膏回用于制砖工序。(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保证环境安全。三、总量控制: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四、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项目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五、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六、请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许可决定日期****/*/**有效期自****/*/**有效期至****/**/**(长期)许可机关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当前状态*数据来源单位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Y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