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市消保委 市市场监管局“3·15”温馨提示丨“惯例”不等于合法,你是否被要求支付餐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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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家以“茶水费”“餐具费”名义向消费者收取金额不等费用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人已习以为常,也成为餐饮行业中的“惯例”。像这样的“消费潜规则”在我们到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许多消费者会碍于面子被迫接受类似的额外收费,但事实上,商家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年*月,消费者张先生反映其本人在某商超餐饮店就餐后,结账时餐饮店收取了餐具费*元,且商家事先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迅速处置。经调查发现:该餐饮厅在其店内提供预包装消毒餐具,按*元/套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虽标注餐具费,但对每桌均提供消毒餐具且默认收费,也未口头告知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餐饮店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目前,商家已将餐具费从菜单内剔除,不合理收取的费用也退还消费者。图片附件一、法律依据(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去饭店就餐,在法律上来说是与餐饮企业形成了餐饮合同关系,而“消毒餐具另收费”是餐饮行业最常见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为了打击这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上条款明确了餐饮企业应该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以确保消费者的用餐安全。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另行强制收取消毒餐具费,违反了公平原则。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费用,而不能将此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这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二、温馨提示*.在外就餐时,结账时注意核对价目表,如遇“包厢最低消费”“餐后收取餐位费”等不合法行为,应坚决抵制。如双方发生纠纷,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保留消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及时拨打*****向消保委、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餐饮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落实好主体责任,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加强店内员工教育培训,在向消费者提供额外收费服务时,要主动明确告知,给予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如遇与消费者发生矛盾纠纷,耐心解释,妥善处理,做到“投诉不出门,化解在现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消保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