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关于《商丘市豫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塑料汽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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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你单位上报的由******编制的《商******年产*****吨塑料汽车配件项目(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安办事处李大夫庄厂房***号,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投料工序位于封闭车间内,上方安装半密闭罩进行收集,进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造粒、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浓缩+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号)附件*、附件*排放建议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VOCs排放控制要求和附录A排放限值要求后,经**m高排气筒排放。*、废水: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水治理措施。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噪声:各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中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固废:按照环评要求,固废妥善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的要求;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及其修改单要求,收集后暂时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具备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防二次污染。(四)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四、总量控制:废气:非甲烷总烃:*.***t/a。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六、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项目试运营前完成,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七、本批复有效期为*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或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