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钢城政复决字〔202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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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李**。被申请人: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李**对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举报处理法定职责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于****年**月*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宗。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举报,未将案件举报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将举报受理情况函告申请人。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购物纠纷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单号XA***********)邮寄,被申请人于*月**日签收。时至今日,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举报受理告知书。时至复议之日,已经远超过法定**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没有告知其是否受理举报事宜,属于程序违法。法律依据如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时应做到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已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己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该予以确认其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要求复议机关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查阅被申请人有关执法案卷、账册等资料,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被申请人程序不合法等其他问题一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限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日内提交证据,同时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疫情期间申请人不方便亲自前往,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请复议机关提供便利,将被申请人答复证据邮箱发送或者将复印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留有邮箱地址)。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书等复议机关可以复印传真等方式将其他副本传给被申请人,同时,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向申请人、第三人收集证据作为答辩使用。综上所述,距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远超**个工作日,但申请人未收到受理举报的案件回执,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举报事项受理情况。超期不予告知举报事项立案情况,属于办案流程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程序规定,应确认违法。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相关违法行为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身份证复印件*份;*、投诉举报信打印件*份;*、邮政快递查询单打印件*份;*、涉案手套外包装照片打印件*张;*、付款凭证打印件*张;*、购买视频*份(时常:*分**秒)。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宜依法受理、查处、答复,程序合法规范,不存在违法行为。****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十一封投诉举报(履职申请)。申请人所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中显示“投诉人”、“被投诉方”,并提出“投诉请求”,被申请人认定属于投诉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于****年*月**日邮寄受理告知书,信件(邮政快递单号:*************)已于****年*月**日**:**:**签收。****年**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请求逐一进行了回复。信件(邮政快递单号:************)已于****年**月**日**:**签收。二、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所列述复议事实与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望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其诉请,依法维持答复人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关于李**十一封投诉信件的受理告知书》(钢城市监食药投告函〔****〕**号)复印件*份;*、《关于李**女士投诉举报有关情况的复函》(钢城市监食回函〔****〕**号)复印件*份;*、邮政快递查询单打印件*份;*、邮政快递信息列表截图打印件*份。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年*月*日在济南市钢城区**烟酒超市(以下简称“**超市”)购买了一次性手套一包,发现无生产许可证号及标志。申请人认为**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邮寄钢城市监食药投告函〔****〕**号《关于李**十一封投诉信件的受理告知书》,其中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的**超市涉嫌经营未取得许可生产的一次性手套的事宜,被申请人决定予以受理,查处办理情况将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于****年*月**日签收。****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女士投诉举报有关情况的复函》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年**月**日签收。申请人称未收到受理举报的案件回执,于****年**月**日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后,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邮寄钢城市监食药投告函〔****〕**号《关于李**十一封投诉信件的受理告知书》,其中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的**超市涉嫌经营未取得许可生产的一次性手套的事宜,被申请人决定予以受理,查处办理情况将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女士投诉举报有关情况的复函》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申请人于****年**月**日签收。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