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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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厦门大学城******编制的《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一、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工程总投资******.**万元,建设内容为供水和水源地生态保护及修复,主要包括自晋江引水第二通道至龙湖的湖库连通工程及龙湖、东山水库、溪边水库、草洪塘水库的水源地保护工程。湖库连通工程起点位于晋江市引水第二通道跨九十九溪倒虹吸上游的紫帽泵站,终点为龙湖,沿线连通了晋江市引水第二通道、新安水库、草洪塘水库、溪边水库及龙湖等水库、湖泊,总长度约为**.*km,设计输水流量为*.*m*/s。工程主线路长度约**.*km,其中隧洞长约*.*km,管道长约**.*km;输水支线总长度约为*.*km,全部为管道。水源地保护工程主要措施有入库河道治理、入库口湿地建设、原位净化措施和植被缓冲带建设、水生植被恢复以及生态管护措施建设等。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组意见和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以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闽发改网审农业〔****〕***号),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要求,符合泉州市“十四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工程规划、晋江市水资源配置规划等。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二、在工程建设和投入运行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应做好施工期间水土保护工作和施工后植被恢复,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宣传教育及管理,严格工程管理,加强生物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高噪声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将施工期安排在枯水期,降低对水体扰动和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二)水环境保护施工过程禁止影响取水口水质安全;原河道存水和基坑抽排水应控制水位,禁止泥浆水直接排放;施工区外围设置截留沟,避免雨水径流进入施工区域;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依托周边租住的民房或新建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市政管网或回用,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增生活污水排放源。施工期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优化导流和施工组织方案。入库河流清淤、湿地建设、原位修复工程应选择在枯水期施工,湿地区域确保是旱地施工,避免施工影响湖库水质,同时应该做好临水一侧的袋装土围堰。取水口和泵站施工前应做好施工组织方案和水源调度工作,施工区域临水一侧采用袋装土围堰进行区隔,并做好施工围挡,避免水土流失和建筑垃圾流入湖(库)影响水质。做好水质监控工作。优化围堰施工组织方案,在临近围堰结束前和湿地工程试运行前,应做好调度工作,确保下游水厂从南高干渠取水前池直接取水,不利用水库补水,确保围堰拆除时可能发生的污染物不进入取水口。(三)大气污染防治临时堆放的土方、表土,表面压实并覆盖,设有专人管理,定期洒水降尘。施工单位出入施工场界的车辆应及时清洗车轮。加强清淤作业管理,清淤和过河段管道施工选在枯水期分段进行;淤泥堆放期间,每日定时喷洒除臭剂并进行干化处理。(四)噪声污染防治施工营地、施工场地、运输道路应远离环境保护目标。禁止夜间施工(**:**~*:**),确实需要施工,则需上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证明,并公告当地居民。避免高噪声施工机械在同一区域内同时使用。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行驶线路和时间,注意限速行驶、禁止高音鸣号,以减少对附近居民区的影响。(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能回收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参照《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要求处置,不可随意弃放;项目土石余方应运至邻近其他建设项目综合利用;表土进行单独保存,管道施工结束后用于复耕复绿;清淤淤泥应经干化处理,含水率低于**%后方能外运,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带复绿使用或运至市政指定的渣场处置。(六)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涉及东山水库、溪边水库、草洪塘水库和龙湖等饮用水源保护区,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管理、风险防范意识和上岗培训,施工过程设置沉淀池、截流沟等收集和预处理设施,加强施工废水处理设施日常管理运维,确保施工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禁止排入水源地;工程施工前应与水库管理、防汛等部门沟通,获得施工许可,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开工;应制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一)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二)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请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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