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滁州市琅琊区范胜梅粮油经营部与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2023)皖1102民初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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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皖****民初***号
李健:
  本院受理滁州市琅琊区范胜梅粮油经营部与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简转普裁定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和**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