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关于对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312国道、346国道镇江戴家门至高资段改扩建工程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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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中*********国道、***国道镇江戴家门至高资段改扩建工程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道、***国道镇江戴家门至高资段改扩建工程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国道、***国道镇江戴家门至高资段改扩建工程配套,不对外经营,配套的道路工程完成后项目不再进行生产(预计生产期*年)。位于丹徒经济开发区二重大道***号,租赁现有土地*****平方米。主要建设*条沥青拌合生产线、*条水稳拌合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可年产**万吨沥青混凝土和**.*万吨水泥稳定碎石。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车辆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丹徒经济开发区给排水总厂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表*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骨料干燥、输送、筛分废气和干燥滚筒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标准;沥青加热、搅拌废气和沥青罐呼吸废气经过电捕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沥青烟、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标准;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标准;矿粉仓呼吸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标准;水泥仓呼吸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标准;厂界颗粒物浓度限值执行江苏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限值要求,厂界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过专用烟道排放,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小型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尘灰、沥青残渣、沉淀池沉渣等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及修改清单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定期清运。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该项目拆除时,应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要求开展现有装置及设备拆除,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吨,悬浮物≤*.**/*.***吨,氨氮≤*.**/*.****吨,总磷≤*.****/*.****吨,总氮≤*.***/*.***吨,动植物油≤*.**/*.****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吨、二氧化硫≤*.**吨、氮氧化物≤*.***吨,苯并[a]芘≤*.******吨,非甲烷总烃≤*.***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吨,苯并[a]芘≤*.*******吨,非甲烷总烃≤*.******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已开工建设,由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了处罚,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今后如有技改、扩建,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抄送: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