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高青县【谁执法谁普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第四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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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我县“谁执法谁普法”工作主体责任,营造“八五”普法的强大声势,深入推进全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为加快推进“五区建设”、深入做好“三篇文章”,打造美丽富裕、品质活力、幸福和谐的黄河明珠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特开展“谁执法谁普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本期由高青县妇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九大亮点进行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年*月*日起施行。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章**条增至**章**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亮点一: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亮点二: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针对校园和职场里的性骚扰,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学校和用人单位防范、制止性骚扰的职责,进一步降低性骚扰的发生几率,拓宽了妇女维权途径。第二十五条则详细列举了八条措施来指导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亮点三: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亮点四:媒体有义务客观适度报道涉妇女事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亮点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亮点六: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并根据近些年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容易发生的性别歧视行为,将其归结为五大类,便于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劳动者的理解。亮点七: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亮点八: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鼓励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医学检查,以保障对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避免后续产生相关问题。亮点九: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在财产权利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对男女权利平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增加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第六十七条明确了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的调查取证权,有效解决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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