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关于宁德70000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CD车间)项目(EPC)评标结果的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第(4)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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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德*****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CD车间)项目(EPC)评标结果的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第(*)次答疑]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文链接地址不予受理通知书异议人柳熊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柳熊蔚联系电话***********异议人地址/异议时间****年*月*日招标项目名称宁德*****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CD车间)项目(EPC)招标项目编号E*******************审查 存在 问题异议书未按要求提供异议人联系地址、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书以自然人提出,未提供异议人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不予 受理 规定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款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与本招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提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处理 意见不予受理******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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