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院内比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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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项目预算:**万元(服务期内结算限额,**万元/年) 三、法律服务主要内容: 包括合同审查、各类诉讼代理(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建筑工程、劳动合同纠纷等)、普法教育等综合性法律服务,并配备相应专职律师组成综合性法律团队为我院提供法律顾问常态性服务及各类诉讼案件代理(不含专项法律服务): (一)常年法律顾问常态性的服务费用预算金额为**万/年(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常年法律顾问常态性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参与院方相应的制度设计及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并有针对性的参与设计组织架构及管理层架构。 *、对院方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从法律上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依据。 *、协助院方订立或完善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院方章程、内部运作流程、各项规章制度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等文件进行梳理,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意见。 *、解答法律咨询,告知院方新颁布的或与院方的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草拟、修改、审查各种合同(约****份或以上)、协议、其他法律文书;修改和审查各种规章制度。 *、开展普法宣传,协助院方对员工进行法治宣传、法治教育和培训;普法培训:拟按我院具体需求,协议约定每年度不低于*次的全院普法培训会(必要时可采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 *、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次),审查及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负责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代理院方参加或主持各种非诉讼调解。 *、代理院方参与诉讼、仲裁、行政争议和复议。 **、院方交办的需要法律顾问办理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在委托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不得从事有损于院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同一法律活动中同时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的院方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二)各类诉讼代理:预算金额为**万/年,外移各类诉讼案件具体收费在《广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下浮率报价,下浮率不低于**%(报价不得低于该下浮率)。案件代理数量参照历年情况,预计将移交外聘律师代理案件*~**例,最终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院方参与诉讼、仲裁、行政争议和复议。 *、代理院方参加或主持各种非诉讼案件。 *、院方交办的需要法律顾问办理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在委托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不得从事有损于院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同一法律活动中同时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的院方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各类专项法律服务待发生时视具体情况另行采购,不在本次采购范围。 四、服务期:*年。 五、入围数量:*家。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投标人应为参加投标并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投标人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记录,提供近*-*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近*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范围以各行业、各地方相关行政机关规定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利益冲突条款 律所严格遵守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并承诺:在询价报名之前,不存在以采购人为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的情形;且将不在诉讼、仲裁案件中担任采购人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未被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黑名单”管理。 七、报名材料要求: *、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报名时需在资料上留下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邮箱,否则报名无效 八、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年*月*日 -*月**日 *、报名电话:****-******* 朱老师 *、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桃源路宿舍区**栋(**层高层住宅楼)*楼招标办公室 *、咨询电话:****-******* 阳老师 九、比选要求 *、根据本公告比选标准内容及文件格式要求准备材料; *、按比选标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必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评审材料一式六份,加盖公司公章有效; *、评审材料在评审现场递交; *、评审时间及地点:以医院官网公告为准 十、比选标准、比选文件格式要求附件下载 评审标准及格式要求.rar 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供应商在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管理: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由议价小组现场确认为恶意围标、串标的行为; *.向与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资格预审合格且成功报名的供应商在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通知院方; *.已响应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开始后擅自撤回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潜在供应商标书信息及需要保密的证明材料的; *.不遵守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纪律,扰乱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且不听劝阻; *.以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潜在供应商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议价、比选小组认定为恶意竞争的; **.有行贿情形的; **.经医院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中标人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以三年内禁止参加医院所有自行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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