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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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龙湾状元李娟被盗窃案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执行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状元派出所告知人:陈俊策 周鸥被告知人:龚燚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年*月**日凌晨*时许,你伙同黄灿、邱志雄、喻岩、王子岩一起窜至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以撬门的方式进行盗窃。从温州市状元街道龙飞路悸动烧仙草奶茶店盗取***元现金和一部苹果*手机、从温州市状元街道龙飞路古茗奶茶店盗取现金***元和一部黑色VIVOS*手机、撬开温州市龙湾区龙飞路黛丝假发店后未盗取到物品及现金后逃逸。你于****年*月*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且属情节严重。经查证,你属不满十四周岁,对你不予处罚。以上事实有你、黄灿、喻岩、王子岩、邱志雄的陈述和申辩、接收证据清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前科记录、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做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现因无法向你直接履行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公告。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海宁路**号(状元派出所)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年*月**日articlecontent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