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作出龙港市人民医院龙港市人民医院(新院区)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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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 龙港市人民医院(新院区)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浙环辐〔****〕*号 ****-**-** 见附件 公示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