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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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重点产业企业认定及管理工作,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示范作用,我局草拟了《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一、征求意见时间公示时间从****年*月**日开始,公示期为*个工作日(*月**日-*月**日)。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在此期间内,欢迎各界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向区经济发展局发表看法和意见。电话:****-********地址: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号楼*层***室 邮编:******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潭开放开发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一岛两窗三区”战略定位,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示范作用,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重点产业企业认定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产业企业的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坚持经济指标与创新能力相结合、实际情况与发展潜力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经本办法认定的重点产业企业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号)的相关规定。第四条重点产业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采取主动发布、主动认定形式,强化事中、事后审查跟踪。第二章 认定程序第五条认定程序(一)筛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相关标准,负责开展本行业领域重点产业企业的认定工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企业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筛选、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报送区经济发展局汇总。区经济发展局于*月、*月、*月、**月中旬将当季度汇总的企业名单向各部门统一征求意见,再次确认各企业在区内是否存在其他违约或不良用地行为。(二)公示。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将经各部门审核通过的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名单发布在中国·平潭网上,公示*个工作日。(三)公告。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经济发展局将异议企业相关事项转推送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出具复核意见。经再一次公示(*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在中国·平潭网公告实验区公布重点产业企业名单。第六条 资格时效及延续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有效期为*年。已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委办〔****〕***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岚综管办〔****〕**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岚综管办〔****〕**号)认定的企业,认定时效自其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延续*年,且统一纳入本办法管理,待有效期结束后依照本办法重新认定。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七条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区重点产业企业库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健全并落实企业事中、事后跟踪核查机制,及时报送企业违法违规问题,建立“职责清晰、核查有效、定期跟踪、有进有出”的管理制度,并不定期(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要开展*次)对已认定重点产业企业开展基本情况核查。第八条 若已认定重点产业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取消其重点产业企业资格,且*年内不再认定。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局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岚综管办〔****〕**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