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商业广告宣传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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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广告活动参与者: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宣传活动,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维护全区广告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商业广告宣传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三、严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等绝对化用语。 四、严禁发布含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含有违背公序良俗、隐含性暗示、庸俗低级;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广告。 五、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 六、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及使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广告。 七、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等商业广告。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八、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 九、严禁含有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不良内容及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无底线炒作的商业广告宣传活动。 十、严禁发布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商业广告;严禁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 十一、严禁发布非法集资商业广告。 十二、严禁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含电子烟广告)。严禁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含电子烟广告)。 十三、严禁发布其他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商业广告。 广大市场经营主体要切实承担广告宣传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做到知法、守法,坚持广告宣传正确导向,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大力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严把广告发布关,坚决避免违法违规广告发生。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涉嫌违法广告行为,请拨打*****进行投诉举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进行查处。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月*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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