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南刚察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关于加强调运苗木、木材及其木制产品检疫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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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关于加强调运苗木、木材及其木制产品检疫工作
的通告为扎实做好全县调运苗木、木材及其木制产品检疫工作,全面落实****年全国林草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强化对调运苗木、木材及其木制产品的检疫监管,有效防控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和蔓延扩散,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调运苗木、木材及其木制产品检疫工作,规范检疫程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草原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中心)将重点对苗木、木材及其木制产品来源、检疫证书等进行核查,所有外调苗木、木材及其木制产品必须持有《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调运,实行“一车一证”、“一车一检”、随货同行,不得虚报瞒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从外省及本省其它市、州、县地区调入苗木,必须持有《植物检疫证书》及时向刚察县草原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中心)主动报检,待检疫复检合格后方可栽植、使用、加工或销售。
三、在本县内城镇绿化、公路、铁路、电力、通信、建筑、物流包装、寺院庙宇建设等工程所需木材及其木制产品(包括木质包装箱、电缆箱、光缆线盘等)调运前,必须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及时向刚察县草原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中心)进行报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调运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植物检疫部门将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自行调运苗木、木材及其木制产品,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私自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证书》、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三)运输苗木及其木制产品时,未办理“两证一签”或发现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苗木、木材及其制品的行为;
(四)擅自调换苗木、木材及其木制产品;开拆苗木、木材及其木制产品包装物;改变苗木、木材及其木制产品规定用途的行为。
五、调运单位或个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对未检疫复检合格的苗木、木材及其木制产品进行栽植、使用、生产、销售等,导致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为,县植物检疫部门将上报司法机关,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调运苗木、木材及其木制产品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受理单位:刚察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草原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中心)
举报受理联系人:张媛媛
举报受理联系电话:****-*******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刚察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