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烟草专卖局 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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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根据群众举报,****年*月**日**时**分,我局执法人员李华(********)、陈志军(********)等*人。依法对在桂平市寻旺乡河南开发区威汉鞋厂旁进行检查,检查前,因当事人已逃逸,执法人员均向周围在场见证人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在该鞋厂旁的烟支摊点摊面上用绿色塑料编织袋内查获烟支一批:经现场清点*.**万支(**公斤)折合***.*条,(现场称量毛重**.**公斤,皮重*.**公斤,去皮净重**公斤。现场清点三份样品,第一份*公斤样品****支,第二份*公斤样品****支,第三份*公斤样品****支,三份样品平均每公斤****支。折合计算:**公斤×****支÷***支=***.*条),该批烟支无任何标识。检查过程中因当事人已逃逸,不在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涉嫌违法烟草专卖品的相关合法有效凭证,因现场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向本局负责人请示并经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编号为第(****)GP*-**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依法将上述涉嫌违法经营的无标识烟支先行登记保存回我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本局查明:先行登记保存的***.*条无标识烟支。由于无法找到货主,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在桂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要求货主限期**日内前来处理。但截止****年*月*日仍未见货主前来我局接受调查处理。该批卷烟为无标识伪劣卷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年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号)文件核价,该起无标识烟支案涉案总金额为:*****.**元。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公告等证据认定,经我局公告**天后,无法找到当事人。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向货主公告送达浔烟处理[****]第*号处理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桂平市人民法院起诉。????????????????????????????桂平市烟草专卖局二○二三年三月六日 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