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洗车行业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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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中心城区洗车行业规范化管理,营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创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部分道路沿线洗车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指部分道路范围为:大庆路两侧沿线(向西延伸至油城路,向东延伸至重庆路),南京路两侧沿线(向北延伸至韶山路,向南延伸至独库东二路),北京路两侧沿线(向北延伸至贵阳路,向南延伸至独库东二路)。以上道路及沿线不再新增洗车业店铺及设施。二、从事洗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要求进行查处。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三、不得在防洪渠保护范围内和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对在防洪渠保护范围内和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清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四、从事洗车经营,应按规定设置沉淀池、过滤设施,定期进行清理,并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五、从事洗车经营不得影响街面秩序。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杂物或者晾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六、市民在接受洗车服务时,应将机动车停放在规定地点。对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七、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阻、举报,共同维护好城区良好的市容环境。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独山子区城市管理局 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独山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独山子区生态环境分局 独山子区公安分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