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慈航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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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环罚〔****〕********:社会信用代码:********MA****BL**法定代表人:胡景成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号一、违法事实及证据****年*月*日,你公司在宝兴县鱼洞子处的拌合站因操作不当导致生产辅料轻质燃油外泄,******采取措施进行了回收,但仍有部分燃油通过河堤流入宝兴河。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监测报告:证明*月*******外泄的燃油进入河道的事实。*.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宝兴油罐泄漏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此次油罐泄漏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项目合同复印件等:******违法主体资格。二、违反法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三、处罚依据及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鉴定意见,此次泄漏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组成,共计******.*元。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零捌佰元整(¥*****.**)。四、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 名:雅安市财政局 账 号:************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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