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地德江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卫健公罚【202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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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开始视频结束图片附件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第* 页 共* 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德卫健公罚【****】***号 被处罚人:贵州省德江县******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乌江大道中段 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飞 性别:男 民族:土家族 身份证明号码:******XXXXXXXX****本机关依法查明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以上事实有(一)现场检查笔录*份;(二)询问笔录*份;(三)现场照片*张;(四)负责人程飞身份证复印件*份;(五)店长助理马劲芳身份证复印件及任命文书各*份;(六 )营业执照复印件*份为证。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结合《铜仁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给予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德江县卫生健康局财政罚没专户(德江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XXXXXXXXXXXXXXXX***,农行贵州省德江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德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思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江县卫生健康局??????????????????????????**** 年*月**日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视频开始视频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