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北农(农机)简罚〔202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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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姓名陈龙电话***********性别男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广西容县容州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违法事实当事人陈龙于****年*月**日*时**分,在北流市民乐镇南庆村路段实施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车牌号码:粤**-*****)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内容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 元;□暂扣驾驶证??日。□当事人当场缴纳罚款????元,√执法人员当场扣缴行驶证。□执法人员当场扣缴驾驶证告知事项*、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先到北流市沿江北路****号农业农村局三楼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凭证到北流市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姓 名林文信徐雄驱北流市农业农村局???****年*月**日执法证件号**********************当事人签字确认?年? 月? 日是否当场执行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