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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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综执催告字〔****〕第******号温州市龙湾瑶溪早尚好早餐店(李运良):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温龙综执催告字〔****〕第******号),内容如下:本机关对你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一案已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于****年**月**日对你作出温龙综执罚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于****年**月*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缴至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或陈述、申辩意见不被采纳),将由有权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articlecontent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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