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暂不予批准七里香村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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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泸州七里香村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下以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我局在项目环评公示期间发现:《报告表》中建设地点与备案地址不符,描述的建设内容与实际不相符,《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不准确。二、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暂不予******应针对上述问题,认真组织对该《报告表》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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