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拉高新区完成2023年第1季度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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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高新区按时间节点完成****年第*季度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量核定。****年第*季度,阿拉******地表水取水量***.**万m*;阿拉善左旗乌素图******地下水取水量**.**万m*;乌斯太镇******取水量**.**万m*(其中,浅层地表水**.**万m*,地下水**.**万m*;******地下水取水量*.**万m*。高新区水资源税纳税人****年第*季度总取水量***.**万m*(不含输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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