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应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藤)应急罚〔2023〕烟爆-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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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被处罚单位:藤县木英杂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MG*YL**地址:梧州市藤县濛江镇安城东路*号经营者:黄业泽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年*月*日-*日,我局先后组织多部门执法人员开展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藤县木英杂货店内发现有烟花爆竹在销售,经调查核实你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共获得违法收入***元。证据一: ****年*月*日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依法进行勘验检查和拍照,现场的照片以及制作的《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了: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证据二:****年*月*日和*日,我局作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制作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了: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证据三:****年*月*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作出了没收处理决定,制作了《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证明了: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证据四:****年*月**日,我局对你单位实际经营者黄业泽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产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元)人民币,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详见《查封扣押决定书》[(藤)应急查扣〔****〕烟爆**、**号]);(二)处人民币贰万元整(¥*****元)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藤县河西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日内向 藤县 人民政府或者梧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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