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喜讯!赣州市2件案例入选江西省商标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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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年度江西省商标、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办理的*件专利侵权案件入选。 案例一 案情 ******于****年*月**日获得名称为“椅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年*月**日,请求人向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请求,立案后,被请求人在答辩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提出公证书反映的两案外人在朋友圈发布相关现有设计的产品图片。 经审理,两案外人在朋友圈发布产品信息的时间早于请求人的涉案专利申请日,且发微信朋友圈属于对外公开的一种常见方式,因此,应认定两案外人在朋友圈发布产品设计相对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而言属于现有设计。通过直接、整体地观察和综合判断,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相比差异较小,且该较小差异部分不属于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具有实质性差异的不同点。综上,被请求人的现有设计抗辩理由成立,认定被请求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正确判断与适用现有设计抗辩。在现有设计抗辩中,执法部门仅需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采用了现有设计,无需对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进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即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本案中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有较小差异,但该较小差异部分不属于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具有实质性差异的不同点,最后被认定为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差异,被请求人的现有设计抗辩获得执法部门支持。 案例二 案情 ******于****年*月**日获得名称为“软包床架(caracole-CLA-***皇后耳翼)”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年*月**日请求人向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审理,请求人总部设在乌鲁木齐,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人员又在上海办公,且当时新疆、上海新冠疫情严重,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进行执法文书送达及现场口头审理等程序时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对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争议不大,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购进家具白坯时不懂相关法律知识和缺乏经验未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实施侵权的故意。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行政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后,派出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调解员,将部分被请求人召集一起,通过远程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将现场调查取证的情况、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被请求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被控侵权产品做下架或拆除处理的情况实时远程与请求人方进行视频交流,被请求人也当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改正,承诺不再侵权,消除请求人的顾虑,取得了请求人的谅解,同意调解结案。 ****年*月**日,在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同时,包含此案在内的首批**件案件的涉案双方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月**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对该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案件评析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针对同一权利人的批量侵权案件的处理请求,采用“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在提升化解专利侵权纠纷效率的同时,又赋予行政调解强制执行的效力,兼顾了效率与公平、效率与质量,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很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方式,还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衔接协作、协同保护的重要举措。此种纠纷解决模式可谓是一举多得,值得推广。 (知识产权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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