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汪建鸿遗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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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我局反映,期满后无异议的,我局将按规定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汪建鸿 不动产坐落:千岛湖镇南山大街***号***室 不动产证号:淳国用(****)第商***号(监督电话:****-********,联系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号一楼B区,邮编:******)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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