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2〕13号)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通榆县开通机动车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王伟 地址:吉林省开通县开通镇人民路东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吉G***U*进行监测时,在冒黑烟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相关要求,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可判定为外观检验不合格,因此该单位检验数据有误。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勘察记录》、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知(听证)〔****〕**号)告知你单位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辩内容我局未予采纳。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收款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户 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账 号:***************************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