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告诫书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全市各烟草制品经营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即将开始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则明确禁止烟草广告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烟草制品广告发布相关问题向各烟草制品经营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提醒告诫如下:一、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二、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三、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四、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五、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六、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七、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制品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执法。各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已发布的烟草制品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广告科)***.******.***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