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23〕4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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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平市年丰种养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PM**CXU地址:桂平市社步镇榕罗村**队火烧岭法定代表人:甘光杰****年*月**日,根据群众反映,贵港市桂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你合作社建设的化粪池出现裂缝,致使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养殖废水通过化粪池裂缝渗漏外环境,对环境造成影响。以上事实,有****年*月**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证明。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现责令你合作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收集渗漏的养殖废水,并在**日内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工作,确保养殖废水零排放。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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