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23〕4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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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耀塘??桂平市下湾镇双福木炭场业主:经营者:何耀塘身份证号码:******xxxxxxxx****地址:桂平市下湾镇双福村****年**月**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桂平市下湾镇双福木炭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场位于桂平市下湾镇双福村建设的木炭加工项目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情况下,擅自于****年**月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年*月**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木炭加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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