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23〕4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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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耀信??桂平市罗播乡罗播村何耀信炭场业主:经营者:何耀信身份证号码:******XXXXXXXX****?地址:桂平市罗播乡罗播村***省道旁****年*月**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桂平市罗播乡罗播村何耀信炭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炭场位于桂平市罗播乡罗播村***省道旁建设的木炭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于****年*月投入建设,****年**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年*月**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木炭加工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执行,我局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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