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农(动监)罚〔2023〕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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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太平家畜定点屠宰场法定代表人:李礼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Q**MM*Y地址:梧州市藤县太平镇德胜街?当事人?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该场已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目前每日生猪屠宰量***头左右,****年内未向我局递交****年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副本复印件。****年*月**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藤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藤农(动监)告〔****〕*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视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序号**:“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 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备注:藤县农业农村局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藤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藤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藤县农业农村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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